夫妻间签订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及家庭所有的财产日益增多,人们对其财产的处分和使用方式也日趋多元化,使得传统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观念受到了冲击。近几年,夫妻之间开始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比重有所上升,也开始出现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借款的情况。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该如何定性?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该条文在起草过程中社会各界意见不一。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夫妻之间是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把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等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容易产生夫妻关系商业化、忠诚度下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夫妻间的借款行为不宜按照借贷关系处理。但也有观点认为,社会发展的现实导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多样化、复杂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处理夫妻间借贷关系的统一性,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于夫妻间的借贷行为有必要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夫妻关系的身份性与伦理性决定了共同共有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样态,但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任何一方也有去实现自己的理想,从事某种爱好的权利和自由。而这种权利和自由,往往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支持。其法理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处的“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理解为有三层含义:一是夫妻双方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除了用于家庭生活外,任何一方有权实现个人理想和从事个人爱好;三是夫妻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据此,法律应当允许夫妻双方在双方均自愿的前提下,以建立借款关系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夫妻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除了应当具备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按法定财产制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若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身就是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故只有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的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针对不同夫妻财产制中的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在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来源为一方个人财产时,应推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部分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在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投资理财,也可以是开办企业。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定是个人经营活动还是夫妻共同经营活动,主要看夫妻之间对经营企业有无特殊约定,经营活动是否完全由一方负责,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等因素。对其他个人事务的判定则可以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