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郎某母亲与被告周某母亲是亲姊妹关系,即郎某与周某系亲表兄妹。郎某和周某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在得知双方相恋后,其父母于2008年5月按照农村习俗为他们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4月12日生育儿子周某1。后来双方因为琐事争吵,2017年春节之后郎某外出打工,两人长期分居。
郎某经过咨询律师,了解到近亲结婚违法,于201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郎某和周某的婚姻无效。儿子周某1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郎某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折抵为抚养费归被告周某所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婚姻无效案件不同于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简单地说,就是等同于没有结婚,双方相当于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
2、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婚姻宣告无效后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制作调解书。
3、婚姻无效不影响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法院在判决婚姻无效的同时,应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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